收購夥伴這處理佔用兩種方式
1.用佔用價買佔用的面積,分割後把佔用的部份跟佔用戶協商,若不成就提告,費用高而且吃力不討好。
2.買賣中分割完還給你們不買佔用的部分,這就只有等比減少一些價金跟額外增加些許辦分割的費用。
所以一般不會有條列式的費用,而會直接採取減價收購。
提到有佔用直接分割,是否類似鑑界後分為 地號200-1無佔用可直接交易售出; 分割出新增的地號200-2有佔用,但仍為道路保留用地由地主留下,持分仍不變,日後若清除佔用可以再賣,是這樣的意思嗎?
直接分割的意思如問題所言,是這樣沒錯,先分割乾淨的賣掉,剩下留著原地主持有倘若佔用原因於日後不存在了,還是可以再賣出。